食品安全工作,建设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经研究,决定印发
会议由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食安委主任决定或同意,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等;研究全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讨论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出问题及建议;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会议由食安办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食安办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内容主要是研究落实食安委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研究提出拟递交食安委全员会议审议的工作事项;听取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食安办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
1.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种养殖、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6.针对有一定的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监管机制。
7.负责推荐、管理、培训辖区内各村网格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
8.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二、各村网格员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属地内食品安全信息并报街道食安办;辖区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报送本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抄送街道食安办;街道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本街道食品安全信息并报上级食安办。
4.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处置外,要立即向街道食安办报告。
6.因瞒报、漏报、迟报、缓报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要遵循实事求是和科学合理的原则,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一、根据辖区真实的情况,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方法。
二、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做多元化的分析和评估,确定隐患性质、产生原因、影响区域等情况,属于区域性、行业性的风险隐患信息,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并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报上级食安办和主管部门。
三、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超出其管辖权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食安办报告。
四、对辖区内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如能在短期完成治理整改的,应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治理排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治理排除的,要制订整改和应对方案,落实治理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责任人和期限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辖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查处措施。
一、全面掌握街道、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数及基本情况(包括种养殖、生产、定点屠宰、流通、餐饮等)。及时收集更新食品生产经营户动态信息。
二、统筹做好街道食品安全责任网格信息报送、日常巡查、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协调本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协助县级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群众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收集辖区内群众对食品的有关情况反映和投诉,发现辖区内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现象,及时组织力量予以制止和控制,并向街道食安委领导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
五、收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依照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一、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应分别设立并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到投诉举报应认真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按程序报告单位负责人并跟踪处理,做到件件抓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街道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投诉举报,由街道食安办负责督查、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政府报告,同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食品安全委员会受理的投诉案件,街道食安办要根据有关部门职能,下发督查督办通知,有关部门应依法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委员会。
六、各成员单位受理的投诉举报,要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及时做好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尽快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报告街道食安办,由街道食安办下发督查督办通知到相关职能部门。
一、研究制定本辖区年度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和重大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三、定期对食品企业法人及经营业主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引导食品从业者牢固树立法律、道德、诚信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通过宣传橱窗、现场服务、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服务活动,提高防范意识。
一、街道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受理、汇总、分析、整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组织协调和配合相关的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控制不良事态发展。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包括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病、重大食品安全质量事件、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案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诊治的卫生院,应及时向街道食安委及其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
五、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电话或口头报告的应当做好记录。
六、街道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街道政府及上级食安办和相关职能部门。
七、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有几率发生时,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⑴现场控制处理。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指导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有效遏制危害扩大。
⑵及时组织救治。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协调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三、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有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并对后续处置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四、及时关注舆论。及时关注舆情动态,组织事故处置报道,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处置不良信息。
五、在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下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病人救治等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一、建立辖区网格分布、网格人员、网格内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档案等。
三、及时收集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参加或召开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照片等,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推进情况档案。
五、档案资料要存放于食安办妥善管理,管理相对人及单位提供的保密材料要严格保密。
一、根据食品安全网格员的工作职责及性质,街道食安办对食品安全网格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岗前培训由食安办统一组织。
二、街道食安办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网格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每年度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教育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有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可采取分期、分批轮训和印发材料集体学习等方法。
三、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举办食品安全网格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监管业务技能。
四、食品安全网格员要积极协助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
“掌握情况”:掌握辖区内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餐饮服务等食品单位和涉药单位情况,建立台账;掌握辖区集体聚餐情况,按要求开展聚餐申报备案管理。
“发现问题”:对辖区食品单位“人、证、物、票、洁”情况每月开展一次日常巡查并用手机“食安通”上报相关巡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辖区食安办和市场监管所。
“配合执法”: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执法部门在本辖区开展执法活动。
“宣传教育”:加强对辖区群众的食品药品宣传。提高公众科学消费意识和识假辨劣、防范风险能力,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食品从业者牢固树立法律、道德、诚信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
(一)网格员没有执法权,只能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直接从事或参与罚没,不得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
(二)网格员要注意遵守保密条例和制度,不得泄漏有碍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信息。
(三)网格员要廉洁奉公,不得接受涉案单位(个人)可能有碍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四)网格员要恪守职责,不得利用食品安全网格员职务的便利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家宴管理制度按照《关于转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松食安委办〔2014〕14号)执行。
1.网格员对网格内举办红白喜事聚餐100人以上的进行登记备案,原则上提前3天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特殊情况及时报备),举办人一并提供菜谱,并向举办方告知《浙江省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告知书》,由举办人和承办厨师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合同》,并及时对所在地街道政府报告备案。
2.街道政府接到报告后,原则上聚餐人数100-199人的由街道政府自行组织属地网格员进行指导,200人以上的由街道政府组织辖区市场监管所和卫生院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
3.聚餐48小时内,网格员及时关注聚餐情况,发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及时向街道政府报告。
4.聚餐48小时后,街道政府对聚餐情况归档,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登记表》。
3.家宴厨师担负着家宴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必须对每场家宴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要求对食品原料采购、验收,食材的清洗处置,加工,剩余饭菜的保存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4.家宴厨师必须对每场使用人员的情况做选择,要挑选卫生意识强,衣着整洁适合从事家宴服务的人员作为家宴服务人员。
5.当发现到有以下症状的服务人员,应立即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7.家宴厨师必须要关注家宴聚餐后的参加家宴聚餐人员的健康情况,假如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
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防止“病从口入”,家宴厨师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家宴的食品原料采购必须实行定点采购,索证索票,采购员不得购买腐烂变质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原料;销售食品人员不卖腐烂变质食品。
3.成品存放实行生熟分离;成品与半成品分离;食品与杂品、化学清洁剂、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的物品绝对隔离。
4.家宴多次使用的餐具实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保持餐具的清洁卫生。
6.家宴加工前要培训,要让参与帮忙的人做好个人卫生,要做到洗头、洗手、剪短指甲;衣冠整齐干净。
7.做好家宴所用餐具、用具的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生、熟食刀案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并标有明显标志。
8.尽量不采购熟食制品,如确实需要外购熟肉制品,一定要按照规范存放在冷藏环境中。
9.家宴采购的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
10.加工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按标识分类使用,用后及时洗净,保持清洁。
11.家宴中心每次使用前应认真的打扫一次,做好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操作台、厨柜、餐具、容器的清洁,使用完成后必须冲洗操作间地面,擦拭干净桌椅、用具。物品摆放有序。
12.存放食品的橱柜、货架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无鼠迹、苍蝇、蟑螂。禁止放置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家宴食材应当分类、分架存放,没用完的全部带走,不得将未用完的食品原料留在家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