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是经济社会重要的能源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交通、通信、储能、国防、日常生活等领域。我省是铅蓄电池生产、消费和出口大省,企业数量和产业规模均位居全国前列。但由于产业布局分散、部分企业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污染防治水平低,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为加强铅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杜绝铅污染事件发生,促进我省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严格准入、优化存量、强化监管、标本兼治、有序发展的原则,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化解行业过剩产能。从严控制新建项目,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优化我省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布局,全面提升企业工艺装备和污染防治水平。引导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实现铅蓄电池规范生产、有序回收、合理再生利用。
(二)目标任务。有效控制铅污染物排放量,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关停淘汰一批行业落后企业,整合改造一批行业规范企业,扶持发展一批行业标杆企业,推动涉铅企业入园进区。到2015年底,铅蓄电池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铅再生循环利用比重超过50%,在全国率先建成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三)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加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新、改、扩建项目备案管理,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项目须符合行业准入要求,禁止在重要生态区、铅污染超标区域和国家规划中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项目以及增加铅污染物排放量的改、扩建项目,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相应重金属企业生产园区内建设。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项目要符合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和生产。
(四)严格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管理。按照《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对现有企业逐一进行审查,并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环保部环保核查公告、国家工信部行业准入公告,未列入国家环保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内的企业,不能申报行业准入公告。严格铅蓄电池生产许可管理,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核查要求和行业准入条件;因不符合相关要求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外贸企业出口的铅蓄电池应为具备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加强涉铅生产园区建设。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所处位置条件,在能够实现区域重金属污染物削减目标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并规划建设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专业生产园区,引导和推进相关企业入园进区,实行集中排污、集中监管。建设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专业生产园区应当按省级环保部门要求开展规划环评,强化园区规划控制,严格落实防护距离要求。
(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把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作为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立即淘汰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生产能力,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淘汰未通过环境保护核查、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禁止将落后产能向其他地区转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前淘汰和提标淘汰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
(七)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环保部门依法对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社会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方案,加大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现有及新、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铅蓄电池工业》(环保部 2008年第58号公告)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二级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清洁生产的信贷支持。
(八)加强行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采用内化成、无镉化、智能快速固化室、真空合膏、管式电极灌浆挤膏等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对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加强双极性密封电池、超级电池、泡沫石墨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的技术研发,推广卷绕式、胶体电解质铅蓄电池技术。开展铅蓄电池拉网式、冲孔式、连铸连轧式板栅制造工艺技术应用示范和推广。加快废铅蓄电池规模化无害化再生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与应用。
(九)强化环境保护核查和监管。组织现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环保部实施的环境保护专项核查。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和信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企业周边环境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监测,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采取限期治理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对发生重特大铅污染事件的地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2015年底前由环保部门牵头对全省现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开展新一轮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提升、规范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未通过专项整治验收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或限期关闭。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对整治工作进度缓慢、组织领导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视情况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等措施。
(十一)规范企业环保行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要落实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要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认真执行“日监测、月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处置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含铅废渣、污泥等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或利用。要制定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健全血铅定期检查制度,改善工作场所环境,维护职工身心健康。
(十二)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生产企业(进口商)要明确回收责任,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及废旧电池回收系统,加强废旧电池有效回收利用,努力提升含铅废物回收利用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生产企业的产品作为原料;企业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应充分考虑产品废旧回收时的便利性和可回收率。
(十三)规范回收利用行为。依法规范个体商贩废铅蓄电池回收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和土法炼铅等行为。以南京、苏州等国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建设为基础,充分发挥回收体系试点集散市场、试点城市、试点企业带动作用,支持建立铅蓄电池回收联盟,规范和整合现有废铅蓄电池回收渠道。严格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鼓励生产企业通过其零售网络组织回收废铅蓄电池,支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再生铅企业共建回收网络。加强对废铅蓄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全过程的监管。支持规模化、规范化的铅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铅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相关企业是铅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省级层面建立由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参加的协调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统筹研究我省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优化升级、行业准入、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计划、相关配套措施等,督促和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积极筹建我省电池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自律、监督和协调作用,全力推进我省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用足用好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准入条件及环保核查要求的企业运用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能力。2013-2015年中央财政下达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中央资金支持条件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对涉铅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和提标淘汰相对落后产能予以重点支持。继续对利用废铅蓄电池生产再生铅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铅污染危害及防护常识的宣传力度,各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厂址以及产能情况,并抄送省经信委和省环保厅。相关企业每年应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鼓励社会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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