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4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供和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赤砂糖(商标:春萍,生产日期:2022-10-10,抽样日期:2022-11-04,规格型号:400g/袋,样品数量:7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抽检批次赤砂糖干燥失重项目(标准指标≤3.50,实测值:3.87)不符合GB/T 35884-2018《赤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日将检验报告№:ACWH01-2211W2T10301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涉案批次赤砂糖系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在其位于武昌区杨园街68号的公司做分装的,分装两次,每次3件,共6件计240袋。于2022年11月5日全部发给武汉市武昌区徐春萍副食商店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赤砂糖240袋,违法来得到的318.84元。
2022年12月2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ACWH01-2211W2T10301)后于2022年12月4日申请了复检,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业务号:(2022)WT-00508)显示送检样品干燥失重项目(标准指标≤3.50,实测值:4.13)不符合GB/T 35884-2018《赤砂糖》规定要求,复检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论无异议。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涉案产品干燥失重项目检验依据QB/T2343-2013属于行业推荐性标准不涉及食品安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综合上述,案件承办人员从法律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125元;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18.8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3〕22号。